北国网讯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民李某和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韩某这对表兄弟,一起实施抢劫犯罪,最后也一同“走进”了班房。
记者从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获悉,2007年12月31日0时30分,二人预谋抢劫后,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斧头于在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东方证券附近,搭乘由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韩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某坐在后排座位,当车行驶至高湾农业特产学校大门西侧时,李某让陈某停车,韩某下车后持斧头逼住被害人,让出租车司机陈某交出钱和手机,李某用菜刀朝陈某头部砍数刀,将陈某的240元现金和一部飞利浦牌手机抢走。实施抢劫后二人让陈某独自继续往前开车,看到两名劫匪要逃跑,陈某驾驶出租车追撵,并求助其他出租车司机报案。在高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面的住宅小区,陈某和闻讯赶来的数名出租车司机将李某抓获。当日8时许,在李某的协助下,警方在高湾地区的某网吧将韩某抓获。
被砍伤的陈某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右耳廓多发皮肤裂伤,右耳廓软骨断裂。经抚顺市伤残法医鉴定所鉴定:陈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耳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记者从新抚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韩某犯罪时17岁,出生于农民家庭,小学文化程度,性格开朗,其家长认为孩子犯罪原因是家庭贫困,加之韩某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并表示今后对孩子加强管教,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韩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属立功,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犯罪时未成年,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二人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