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 2007年7月31日,刚入住葫芦岛市某老年公寓的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将两个曹姓老汉用绳子勒死。由于老年公寓对入住者审查不力,没有尽到为入住者提供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昨天记者获悉,葫芦岛市中法终审判决老年公寓分别赔偿俩老汉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9万余元。
2007年2月和2007年6月,两位曹姓老汉先后入住我市某老年公寓。同年7月17日,居住兴工街、离婚并与家人失散多年的妇女姚某经社区的帮助也入住该公寓。2007年7月31日刚入住10多天的姚某在公寓的门卫室内用绳子将两曹姓老汉勒住,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经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公安部门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撤销案件。
两曹姓老汉的家属将该老年公寓和兴工街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兴工街道是姚某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老年公寓对入住者审查不力,对姚某未尽到有利看护、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老年公寓应负赔偿责任。